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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信息化办、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8-09-24访问次数: 字号:[ ]


 

湖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湖 南 省 信 息 产 业 厅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

湘信函〔200558

各市、州信息化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促进全省信息化和信息产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信部信〔2002〕57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进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信息产业部有关文件规定,电子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工程和其它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系统工程、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贷款的信息系统工程、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等都应当实施工程监理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方案是项目论证审查的必要条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报告是该工程验收时必须提交的重要依据。
  二、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信息产业部或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临时)资质。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申报甲级、乙级资质,由省信息产业厅预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申报丙级、丁级资质,由省信息产业厅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评定条件,按照信息产业部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实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制度。凡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必须参加信息产业部统一组织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者,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鉴于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处于起步阶段,为稳步推进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有关设立临时资质的通知,决定设立湖南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临时)资质。经审核批准的资质单位,颁发由省厅统一印制的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两年,其评定条件按照信息产业部有关资质条件执行。
  五、申请湖南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临时)资质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与经济责任的法人;
  (二)有已实施完成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
  (三)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工作的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6人以上(其资格证书暂不考核);具有电子工程概(预)算编制及计价审查的合格人员。
  (四)原则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一年以上;
  (五)本单位不从事信息系统工程施工业务;
  (六)内部管理规范,质量管理体系健全。
  六、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推进处承担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各地信息化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本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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